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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积分入户的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者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这六个部分组成。
1、技术能力
(1)可加三十分的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可加二十分的有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
(3)可加十分的有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
(4)可加十分的有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的工作。
备注:加分指标中的职业资格,是指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者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而且在这一项加分当中只能取其最高分,不能累积计分。
2、创新创业
(1)近5年时间内,拥有授权的专利,并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下面的标准给予计分:
(2)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若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3)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若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若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5)倘若申请人是在广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那么工作每年可以积两分,累计加分不超过十分。
备注:对同时条件的,可累积计分。
3、第三类是从事急需工种或者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
(1)如果申请人属于职业工种或者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者职业资格目录的,可以积二十分;
(2)如果申请人属于现在正在从事于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人员可以积十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但是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4、社会服务和公益
近5年内,每一次参加献血可以积两分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的每满50个小时可以积一分。如上所述,各项1年内计分低于或等于2分,单项累计加分不可以超过10分。
5、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a.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b.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c.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a.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b.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c.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备注: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积计分。
6、表彰奖项
(1)倘若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可以获得积分三十分;
(2)倘若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以获得二十分的积分;
(3)倘若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的,可以获得十分的加分;
(4)倘若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者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可以获得五分的加分。
备注:以上部分单是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同一奖项只取其中的最高分,不同的奖项才可累积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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